跑步機摔傷人 健身中心判賠135萬

婦人運動時跌斷手 法官認定盧姓教練有過失 應與健身中心連帶賠償

記者朱慶文/台北報導      【 2002-05-15/聯合報/8版/社會 】

在某外商公司擔任中階主管的劉姓婦女,去年一月在台北市天母某健身中心運動時,在跑步機上跌倒,右手骨折至今仍未痊癒,不能上班。案經劉婦起訴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健身中心教練未示範跑步機使用方法,和劉婦受傷有因果關係,昨天判決該健身中心和盧姓教練應共同賠償劉婦一百卅五萬元。

去年一月廿九日,劉婦利用農曆年假期,帶著女兒到天母的一家私人健身中心運動。劉婦指出,她雖是該健身中心會員,但從未使用過電動跑步機,當時盧姓教練極力慫恿她使用跑步機,她不便拒絕,但要求教練務必將速度放慢。

劉婦說,當她站上跑步機後,跑步機突然啟動且速度超過她的負荷,她驟然跌倒,導致右手肱骨骨折,經過一年多開刀、復健,迄今仍未康復,她因此起訴主張健身中心和盧姓教練應賠償她包括一百廿萬元勞動能力損失、一百萬元慰撫金及醫藥費、看護費等,共兩百六十六萬元損害。

健身中心抗辯說,跑步機都有中英文操作說明,前方及兩側並有把手保護使用者安全,劉婦不知如何操作電動跑步機,又未閱讀說明書,摔倒應是劉婦本身疏失。

但承審法官依目擊證人證詞,認為當時盧姓教練要求劉婦使用跑步機,且在一旁負責操作,事先教練雖有解說,但沒有親身示範,劉婦受傷和盧姓教練的過失行為應有因果關係。盧姓教練受雇於健身中心,依照民法規定,健身中心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判決指出,劉婦當時已和某投資公司談妥,於當年三月至該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月薪十萬元,因此劉婦請求一百廿萬元勞動損失全數照准,精神慰撫金則核減為四十萬元,其他醫藥費及交通費賠償核減為七萬元,共一百六十七萬元。

不過,法官也認為,跑步機前均明顯懸掛使用說明牌,且跑步機四周有護欄供人扶持,護欄上有明顯紅色緊急停止鈕,劉婦應注意電動跑步機運轉中發生跌倒的危險,但疏未注意,本身亦有過失,應減輕被告十分之二的賠償金額,被告應共同賠償劉婦一百卅五萬元。